五年陈娘 ·
LV告茉莉奶白本来是一件极其普通商业商标的案件。如果熟悉一些国内案件历史的话,比如知名的乔丹案件,乐高乐拼案件等,就知道这是我们迈向成熟商业社会的一种法治体现。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件,就更好理解了,败诉这件事对品牌来说未必是坏事,也可以让我们反思除了商业竞争和市场之外的,就是审美的问题。 这个图案的好看程度与它所附加的商业品牌价值有很大关系,也有人晒出来自家墙头的图案,或者墙壁的图案,我们很难追溯源头,但是这不是简单的撞款。 是不是可以认为LV在某种程度上垄断或者强迫垄断了这个最基本的图案呢? 如果明天有一款奶茶叫苹果奶黄,用的就是一颗完整的苹果图标,是不是Apple也可以来反诉呢?